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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的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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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G6 v' Q+ I8 t江西上犹生活社区
8 j- t# F" [. i& a# A! o2 A! h/ K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原告罗福生,男, 22岁,汉族,学生,住上犹县水岩乡高兴村欧岭组。
" G! P0 A7 g* L' `2 B江西上犹生活社区原告罗婷,女,2000年3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上犹县水岩乡高兴村欧岭组,身份证:360724200003018028。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  |0 u% H% F! K- `. a$ ~  C/ l7 T
原告赖水秀,女,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水岩乡高兴村欧岭组,身份证号:362125197704297526。
: j9 _/ j4 a2 a/ k$ mbbs.341200.com.cn原告赖权昌,男,193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水岩乡铁石村高庄组,身份证号:360724193901208015。
' N. K) B# _1 p$ d& F江西上犹生活社区原告何华英,女,1952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水岩乡铁石村高庄组,身份证号:36072419521111802X。江西上犹生活社区. d# i) c3 h  _4 m- O
委托代理人袁乐毅,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972002112195。
4 G' p! b9 {; k: G9 W# j2 qbbs.341200.com.cn委托代理人李磐,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971993111276。江西上犹生活社区) L0 u/ Z5 `) x9 E
被告钟诚,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营前镇合河村陶背组3号,身份证号:360724198702281036。/ A# F9 v3 I; I% H. f
    被告戴辉宜,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水岩石乡金盆村,身份证号:362125197401197552,联系电话:13979780469。
  ~& N' o# C) e# T委托代理人刘天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执业证号:149799092005。
+ y* H' `3 \: S$ X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被告赖光勇,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农民,住上犹县营前镇象牙村船岭组21号。bbs.341200.com.cn1 s! S/ X- V& @# Y; G( R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 I& m/ g" l' {7 v
法定代表人胡一春,经理。
% |' J) @8 \0 v+ u; Fbbs.341200.com.cn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执业证号:14972002212219。
4 @1 p8 X) X" |bbs.341200.com.cn委托代理人朱蔚东,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i# t, g2 w! r江西上犹生活社区原告罗福生、罗婷、赖水秀、赖权昌、何华英与被告戴辉宜、钟诚、赖光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献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福生、罗婷、赖水秀、赖权昌、何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乐毅、李磐;被告戴辉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天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尧、朱蔚东,被告赖光勇、钟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 |0 P, D: n, w1 s
原告诉称,2006年6月,被告戴辉宜将赣B/91013轿车交由被告钟诚修理。6月23日晚,被告戴辉宜打电话叫钟诚将已修好的轿车开到水岩交给他,当钟诚无证驾驶赣B/91013轿车行至上江线42KM+8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的罗书森所驾驶的赣BT9350二轮摩托车时,导致摩托倒地掉入公路东边的水田中,造成罗书森、罗福生、罗婷三人均受伤,摩托车受损,其中罗书森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事故经上犹交警队现场勘察,认定钟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被告戴辉宜和钟诚均有过错,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赖光勇作为车主应负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罗福生的医疗费3254.6元、误工费1216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674.5元,合计6585.1元;2、罗婷的医疗费2757元、护理费1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674.5元,合计6006.5元;3、死者罗书森的尸体冰冻费3238元、丧葬费6844.02元、死亡赔偿金65310.6元、被抚养人罗婷的生活费14591.74元、被抚养人赖权昌的生活费32288.1元、被抚养人何华英的生活费49674元,合计171946.46元;4、死者家属的餐饮住宿费3238.5元;5、摩托车修理费3000元;总计188313.1元,由被告承担90%计币169481.79元,再加上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89481.79元。
( f3 s7 t1 y" b; abbs.341200.com.cn被告钟诚未作书面答辩,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疑问。
* x$ J2 ^/ s, M, j  Mbbs.341200.com.cn被告戴辉宜辩称,原告在诉状所述的是其本人叫被告钟诚将修好的赣B/91013#车开至水岩不是事实,本案中车子已交于被告钟诚修理,已无法控制车子,再者事故是钟诚无证驾驶所致,应由保险公司和钟诚赔偿。我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g/ e1 _. i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被告赖光勇辩称,我于2006年4月2日将赣B/91013#车已转让给被告戴辉宜,虽没有办过户手续,按规定对已交付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受让人——被告戴辉宜承担,本人不承担责任。另外,原告赖权昌、何华英系死者罗书森的岳父、母,依照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赖权昌、何华英作为原告要求赔偿他们的赡养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bbs.341200.com.cn2 p# j$ R; c2 h8 O' y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辩称,被告赖光勇向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而不是原告所称的强制保险,按合同中所约定,对无证驾驶的导致交通事故的,是投保人与我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对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w4 i) l/ F! V4 s" U3 g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戴辉宜将其所有的赣B/91013#吉利牌轿车,交给被告钟诚的个体修理厂修理。晚上7时许,被告戴辉宜在本县水岩乡金盆村家中打电话给被告钟诚说“问被告钟诚车是否修好,被告钟诚说修好了,我讲我等下要开车子用车”。晚上8时许,被告钟诚便无证驾驶赣/B91013#车由营前镇驶往上犹县水岩乡,并叫其朋友郑优旺一同前往,说是“送车到金盆”,即被告戴辉宜的所在村。当行至上江线42KM+80M处时,被告钟诚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赣B/T9350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擦,导致摩托车倒地掉入公路东边的水田中,致罗书森、罗福生、罗婷三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罗书森经上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用去医疗费1459.7元。原告罗福生经上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和口腔两颗牙齿断裂,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3254.6元。原告罗婷经上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2757元。2006年6月29日,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20062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书森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罗福生、罗婷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处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了(2006)上民一初字第1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另外,因原告罗福生、罗婷伤情未治愈和被告钟诚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又同时作出了(2006)上民一初字第131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6 B, N' s; K- _( ]
    另查明,赣B/91013吉利牌小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赖光勇。2005年11月14日,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过失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05年11月15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14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6款第1项规定:无证驾驶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告赖光勇于2006年4月2日将其所有的赣B/91013#吉利牌小轿车以349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案另一被告戴辉宜,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赖水秀与死者罗书森于1998年1月20日登记结为夫妻,双方于2000年3月1日生一女儿,取名为罗婷;因原告赖权昌(1939年1月20日生)、何华英(1952年11月11日生)因生前只生有原告赖水秀一女,在赖水秀结婚后一直随其女儿女婿生活。死者罗书森生前与原告赖水秀、罗婷、赖权昌、何华英均为农村居民,原告罗福生为江西师范大学的在校学生。另外,2005年度,江西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40.67元,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为3265.53元,农民的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483.7元。江西上犹生活社区" w( m% W! l4 c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bbs.341200.com.cn; F( s6 U0 h* X9 s* s
1、原告提交的赖水秀、罗婷、赖权昌、何华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水岩乡政.府办公室和水岩乡铁石村委会的证明、死者罗书森与原告赖水秀的结婚证,证明四原告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四被告无异议。本庭对上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 e. q8 h8 h: @( W
2、原告提交的死者罗书森机动车驾证查询结果、赣B/91013#车辆信息、被告戴辉宜的询问笔录、原告罗福生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上犹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的第20062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罗书森是酒后驾车,认为死者罗书森应承担部分责任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其余三被告均无异议。本庭认为上述证据与第20062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相符,因此,本庭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江西上犹生活社区0 c9 k5 @1 ?8 k" t+ k9 i; `
3、原告提交的原告罗福生、罗婷在上犹县人民医院的入出院记录、病程记录、诊断报告、CT检查报告单,医院的长期、临时医嘱单和2006年8月3日上犹县人民医院的证明,以及原告罗福生在赣州红十字会门诊部烤瓷牙的病历和收费收据一张计币400元与原告罗婷在赣州人民医院做CR、CT检查的收费收据二张计币370.3元;证实了原告罗福生、罗婷的受伤程度与原告罗福生、罗婷死者罗书森用去的医疗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罗婷、罗福生的住院时间分别按20天和17天计算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其无异议。其余三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两人的住院时间与实际相符,应当予以确认,因此,本庭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 `! C! Q/ E! M1 L5 @
4、原告提交的2006年7月13日上犹县人民医院胡志群收取死者罗书森遗体处理费的收条一张计币32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异议,认为遗体处理费应列入丧葬费的范畴,且该收条不是正式票据;本庭认为其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赔偿请求重复,而且该笔开支是否属于死者罗书森在上犹县人民医院的必要和合理开支,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它三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以认定。
6 `- {* o" g/ Z7 A6 |' g. u6 E" Lbbs.341200.com.cn5、对原告提交的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期间的租车费用证明和车票共计13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06年10月10日的车票与本案无关,罗礼华的租车证明不符合规定。被告戴辉宜认为罗礼华的租车证明不符合规定,其余无异议。被告赖光勇、钟诚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庭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0日NO:24894809、25090389两张车票计21元的异议,符合事实,且原告罗福生也予以认可。另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戴辉宜虽然对罗礼华的租车证明和14张上犹汽运公司的内部使用车票有异议,但罗礼华所列的开支能够与受害人受伤治疗期间的亲属探望、死者罗书森的亲友赴丧、处理丧事、处理尸体等事实相互印证,且符合我县租车的实际收费情况;其余14张上犹汽运公司的内部使用车票,虽非正式票据,但能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而且上述两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他们的主张。因此,本庭对2006年10月10日NO:24894809、25090389两张车票其关联性不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其余21张车票计币212.6元和罗礼华的租车费1120元的“三性”予以认定。
; T& W# K7 J  l/ {1 N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6、对原告提交的罗书森摩托车修理费票据4张计币921元,除被告钟诚无异议外,其余三被告均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只是支付证明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庭认为该组证据虽然不是正式发票,但有修理肇事摩托车的配件清单、单价和价格,可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肇事摩托车受损程度和2006年6月23日22时20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相互印证,而且三被告对修理费用的数额未提出异议。因此,本庭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C: \$ L# j9 l8 Zbbs.341200.com.cn7、对原告提交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用于餐饮和住宿的17张票据共计3283.5元。四被告认为不是正式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其三性有异议。本庭认为该组证据所证明的费用属于丧葬费范畴,属于赔偿请求重复;而且该组证据除了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外,原告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进一步证实其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本庭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以认定。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 Q, l8 ]/ n9 K  l3 T- z* h6 }
8、对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上犹县交警队在2006年6月24日对郑优旺的询问笔录,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庭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2 L( ~- d( Z/ c* ^4 m8 Y3 j江西上犹生活社区9、被告戴辉宜提交了证人钟庆诏、刘祖有、黎育海、曾隆军、王安强的调查笔录,证明:一、2006年6月23日已将赣B/91013#车交给被告钟诚修理;二、事发当天被告钟诚曾经开该车到处走;三、被告钟诚平时开车的速度特别快。原告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五证人的证言的三性均有异议。本庭认为被告戴辉宜依据上述五证人的证言所证明的对象,与本案毫无联系;再则上述五证人的证言,也无法证实事发时被告钟诚开车到水岩的行为与被告戴辉宜没有关联。因此,本庭对上述五证人的证言关联性不予以认定。
; l+ f: a; y5 W) ^  a9 v$ g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10、原告提交了上犹县交警队在2006年6月24日对被告钟诚的两次讯问笔录,证明2006年6月23日晚8时许,被告钟诚驾驶赣/B91013#车由营前镇驶往上犹县水岩乡,即被告戴辉宜的所在村,是被告戴辉宜打电话通知其义务帮工行为。被告戴辉宜有异议,但是被告的陈述能与郑优旺和被告戴辉宜于2006年6月24日在上犹县交警队的讯问笔录相互印证。其余三被告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因此,本庭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F) Z5 Z4 h( H. G9 ^* {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1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提交的2006年11月14日发票号码10027324#《保险专用发票》、赣:040043673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副本)》、赣:042039352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证明其与被告赖光勇所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性保险合同,而不是强制保险合同。原告与被告戴辉宜、赖光勇、钟诚无异议。本庭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0 s& ?. q' b4 B/ F# ^. Q! u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提交的NO:A0106Z03000L021205-100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被告钟诚无证驾驶赣/B91013#车所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属于其与被告赖光勇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里应当免责的范围,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戴辉宜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约定有异议,认为该免责条款仅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和赖光勇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被告赖光勇认为投保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并没有出示该《保险条款》给他看。被告钟诚未提出异议。本庭认为原告和被告戴辉宜的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6款第1项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也违背了《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民法通则》第12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因此,本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6款第1项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合法性不予以认定。
; h5 A# Y: J7 f- |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13、被告赖光勇提交的2006年4月2日其与被告戴辉宜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三被告无异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本庭认为该《车辆转让协议书》被告赖光勇和戴辉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买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因此,本庭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 s  t; G& h" E, B! G! E3 [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本院认为:2006年6月23日晚8时许,被告钟诚无证驾驶的赣B/91013#轿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罗书森驾驶的赣B/T9350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擦,致罗书森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罗福生和罗婷二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上犹县交警队作出第20062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罗书森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应当予以确认。2005年11月14日,被告赖光勇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两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异议,且是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辩称,被告钟诚是无驾驶证驾车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1款第1项约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不相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应属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但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属于一种格式合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为免除其责任,却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权利,而且免除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之规定。再则,根据〈保险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与被告赖光勇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不能对抗受害第三者,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除非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的第三者故意造成的;但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死者罗书森和原告罗福生、罗婷故意造成的。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应当根据被告钟诚在本次交通事故所承担责任,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但是,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赖光勇在2006年4月2日(即事故发生前)已将赣B/91013#车转让给被告戴辉宜,虽然转让后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戴辉宜已是赣B/91013#车的实际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之规定,被告赖光勇对本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戴辉宜辩称,其虽然是赣B/91013#车的实际车主,但于2006年6月23日把该车交与被告钟诚修理后,便已失去对该车的控制。因此,被告钟诚驾车前往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行为与其无关。然而,被告戴辉宜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当晚7时许其打电话给被告钟诚的确切内容,以及被告钟诚在事发时的交车行为与其没有关联。反之,被告钟诚的陈述“事发时其驾车前往金盆的行为,是被告戴辉宜打电话叫他的”,能够与被告戴辉宜的陈述“(2006年6月23日晚上)7点左右,我还打回电话给被告钟诚”和郑优旺的证言“听说是开车送到金盆”相互印证。应当确认被告戴辉宜在事发时驾车前往上犹县水岩乡金盆村的行为是给被告戴辉宜的义务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告戴辉宜应当对被告钟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院对被告戴辉宜的辩称不予以采纳。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罗婷2757元(2386.7+370.3),罗福生的医药费3254.6元(2854.6+400),罗书森死亡前的抢救药费1459.7元,赔偿丧葬费6844.02元、死亡赔偿金65310.6元,四被告未提出异议,且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罗福生、罗婷的护理费800元、1375元,数额过高,不符合当地实际;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证实两原告出院后仍须护理和原告罗婷确须两人护理。因此,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以完全支持,对原告罗福生、罗婷的护理费应结合当地的农民务工标准和住院时间分别确定为17×20=340元和20×20=400元。原告要求赔偿罗福生的误工损失费1216元,不符合事实,因原告罗福生还是在校学生,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减少其任何收入的问题,本院对该诉请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罗福生、罗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900元,数额过高,且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不包括陪护人员,陪护人员的护理费中已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因此,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以完全支持,对原告罗福生、罗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结合住院的天数和我县公职人员出差的补助标准分别为17×8=136元和20×8=160元。原告要求赔偿罗福生、罗婷的营养费300元、300元,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结合各自伤情酌情定。因此,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以完全支持,对原告罗福生、罗婷的营养费可确定 为200元和300元。原告要求赔偿摩托车修理费921元,证据充分,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数额过高,且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原告方精神伤害的抚慰,属于精神性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系物质性赔偿不同,应当不属于财产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列,故不属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应由肇事方——被告钟诚和被告戴辉宜承担;另外,考虑到死者罗书森生前正值壮年,又是家庭生活的唯一支柱,也是原告赖权昌、何华英今后生活的唯一支柱,罗书森的死亡无疑给原告罗婷、赖水秀、赖权昌、何华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结合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被告被告钟诚、戴辉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人双方的违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过错情况,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减为12000元。原告赖权昌、何华英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要求被告赔偿其抚养费。被告赖光勇辩称原告赖权昌、何华英系死者罗书森的岳父、母,而非死者罗书森的法定抚养人,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但是原告赖权昌、何华英确是死者罗书森生前两夫妻的实际抚养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的规定。因此,原告赖权昌、何华英完全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要求赔偿罗婷、赖权昌、何华英的生活费14591.74元、32288.1元、49674元,数额过高,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之规定。由于罗婷、赖权昌、何华英人均属于死者罗书森生前的实际扶养对象,其居住地均为农村,应按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农民生活年生活消费支出2483.70元的标准计算。罗书森之女罗婷2000年3月11日生,应抚养12年,每年应负担抚养费1241.85元(2483.7元/年÷2人);罗书森之岳父赖权昌1939年1月20日生,应抚养13年,每年应负担抚养费1241.85元(2483.7元/年÷2人);罗书森之岳母何华英1952年11月11日生,应抚养20年,每年应负担抚养费1241.85元(2483.7元/年÷2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抚养人生活费第1—12年为29804.4元,第13年为2483.7元,第14—20年为8692.95元,因此,原告罗婷、赖权昌、何华英三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总额应为40981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1349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完全支持,依据证据应认定为1332.6元。原告要求赔偿餐饮住宿费3283.5元和死者罗书生的尸体冰冻费3238元,与丧葬费相重复,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第119条、第123条、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第一、二款、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18条第一款、第20条、第22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总是的解释》第8条第二款、第10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 v# P9 R2 ~5 Q" K% M7 Q' m
  一、罗书森的丧葬费6844.02元、死亡赔偿金65310.6元和被抚养人罗婷、赖权昌、何华英的生活费40981元 ,以及原告方在本次交通事故期间的交通费1332.6元、罗婷的医药费2757元,罗福生的医药费3254.6元,罗书森死亡前的抢救药费1459.7元,罗婷的护理费40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及营养费300元,罗福生的护理费34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36元及营养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23475.52元。由原告罗福生、罗婷、赖水秀、赖权昌、何华英自负30%计人民币37042.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向五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计人民币123475.52元的70%计人民币86432.86元。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5 Y: l( {$ f/ I9 L; G
二、被告钟诚赔偿原告罗婷、赖水秀、赖权昌、何华英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2000元。
7 B' s% p# j6 a3 t1 [: R/ M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三、摩托车修理费921元,由原告罗婷、赖水秀、赖权昌、何华英自负30%计人民币276.3元,由被告钟诚赔偿五原告921元的70%计人民币644.7元。
& ~" H4 H6 g% t  Y0 ^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四、被告戴辉宜对本判决的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i0 E. f* k! k& X+ o江西上犹生活社区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0 Y' s% z2 d; o$ Y& T4 o6 d; S5 k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7 d7 X1 ?7 t7 A6 ~$ T! F   | 2008年上犹人相聚上犹生活社区 |   资讯 博客 播客 圈子 社区 | 我的生活我做主案件受理费5300元、其它诉讼实际支出费2650元和财产保全费1322元,合计人民币9272元。由原告承担2781.6元;由被告钟诚、戴辉宜共同承担6490.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 G: e9 V7 q: Y: G  _, J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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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张  献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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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记  员  蔡  羽  中6 V9 D8 ]3 }% c;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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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bbs.341200.com.cn: w% [5 X6 \0 S) ?8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上犹生活网, 《上犹生活网》是以资讯、经济、生活、服务为主的上犹地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站 , T' t( i8 O  [4 e' W$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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