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崇基诉上犹县营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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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崇基,男,195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八一四大道丽江花园,系赣州金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吴玉晖,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Y:]XxJ W e
被告上犹县营前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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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0X},系营前镇人民政府镇长。Y!S'o$v$Q0PX
委托代理人{方1X},上犹县营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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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o7],{\9m-?x,R
原告诉称:2000年,赣州金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营前镇政府签订合同开发营前商贸中心一、二期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04年6月18日对往来账目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赣州金界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叶崇基人民币874885.53元。被告于2005年1月归还3万元,2006年2月6日归还1万元,2007年1月底归还3万元,合计归还7万元,至今尚欠804885.53元。2007年4月17日赣州金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改制并结算,决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即原告,同时依法通知了被告。因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借款长期未予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开发营前商贸中心工程款、借款等合计人民币804885.53元及利息。)DY c!dh7[H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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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上犹县营前镇人民政府欠原告叶崇基开发营前商贸中心工程款、借款等合计人民币804885.53元,由被告上犹县营前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23日前付清。逾期未付,从2007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ltb5H}E,I(_^;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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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受理费11849元,减半收取5924.5元,由被告上犹县营前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FrrxCKS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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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常方平 LJ-r\0Ax}$^k3O
审 判 员 袁 海 -r[E+eM;g}
审 判 员 傅 忠 等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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